《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辖。
第34条规定,合同当事人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以及与争议实际相关的其他地点的人民法院,但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等级管辖权和专属管辖权的规定。因此,对于私人贷款案件,有约定管辖权和法律管辖权:
。如果合同规定“联络点”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则有三种情况:
(1)约定的管辖权明确,约定的管辖权具有排他性,那么案件只能由约定的管辖法院管辖(2)如果约定的管辖权明确,但约定的管辖权不是排他性的,双方可以选择约定的管辖权或法定管辖权;
(3)如果约定的管辖权不明确,则该案件应受法律管辖。如果合同未规定管辖法院或约定的管辖不符合法律要求,适用法定管辖权:
(1)原告对被告原则
(2)合同履行地原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的批复,“合同履行地,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借款合同为双向合同,标的物为货币。贷款人和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分别承担借款义务和还贷还息义务合同。贷款人和借款人均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场所。根据贷款合同,贷款人应首先将贷款转出,从而履行贷款人的义务。因此,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以贷款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称:“根据本答复,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私人贷款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3条第2款,贷款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贷款合同履行地的规定》(发府[1993]10号),贷款人的住所为履行合同义务的地点,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私人贷款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贷款合同履行地的批复》(发府[1993]1O号),贷款人的住所为履行合同义务的地点,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对于管辖权的确定,如果双方已就管辖地达成一致,且该案件具有排他性,则该案件应由具有约定管辖权的法院管辖;如果该协议具有排他性,则双方可选择约定管辖权或法定管辖权;如果约定管辖权不明确,法律管辖权应适用于该案件。如果您有任何其他问题,请在线咨询lb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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