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主体人格权的限制是什么
时间:2023-05-02 16:41:26 22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1、对民事主体的人格权有哪些限制?

对民事主体人格权的限制如下:

为公共利益进行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体的姓名、姓名、肖像、个人信息等;对不合理侵害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例如,为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为科学艺术的需要,为宣传报道的需要制作和使用公民肖像,可以不经公民同意,但同时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但是,为职务或者公共利益而依法制作或者使用他人肖像的,不需要征得其同意,如通缉逃犯、张贴寻人启事等。一般人格权作为个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具有下列功能:,解释功能

一般人格权由于其高度的一般性和抽象性,成为特定人格权的母权,是对各种特定人格权具有指导意义的基本权利,是确定各种特定人格权性质的依据,人格权的具体内容和其他具体界限。因此,一般人格权对特定人格权具有解释功能。具体人格权的解释应以一般人格权的基本原则和特征为基础。违反一般人格权基本原则的特定人格权解释无效。一般人格权除了具有理论解释功能外,在司法适用中也具有解释功能。在司法解释中,具体人格权的立法适用也应按照一般人格权的基本原则来解释。在具体人格权的法律适用中,不应违背一般人格权基本原则的要求。一般人格权是一种“来源权”,即权利的来源。事实上,它不是一切权利的源泉,而只是具体人格权的源泉,从中我们可以衍生出各种具体人格权。人格权是一个发展中的概念。纵观人格权的发展历史,它是一种由弱到强、由少到多、逐渐成长的权利组合。特别是在现代民事立法中,大量特定人格权的产生,使得特定人格权的种类达到十余种,这使得其他基本权利无法比拟。所有这些权利都是在一般人格权起源的基础上产生的。在成文法国家,一般人格权的创造性功能更为明显。成文法规定,任何权利都必须依法成文。如果没有成文法,就没有权利。由于成文法的局限性,新生特定人格权的确认和保护难度较大。一般人格权也是一种弹性权利,具有很强的包容性。它既可以概括现有的具体人格权,又可以创造新的人格权。它还可以对其他尚未被特定人格权确认和保护的人格利益起到补充作用,并将这些特定人格利益概括为一般人格权中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资格权。当特定人格权所不能概括的人格利益受到侵害时,可以按照一般人格权的侵害认定为侵权,并追究行为人的侵权责任,弥补其人格利益的损害。三是最新信息(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99条【合理使用人格权】为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公共利益行为,冠以姓名、肖像、肖像等,民事主体的个人信息可以合理使用;不合理使用侵犯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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