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符合规定,且当年缴纳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可按年享受缴费补贴。
参保人员延期缴费期间或一次性补足差额年限保险费对应的年限,不得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
已纳入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当年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不得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
已享受工伤保险定期待遇、建设征地超转人员生活补贴、工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等待遇的人员,不得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
北京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补贴标准
参加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对象
本市户籍人员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
参加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可享受的缴费补贴
1、对选择最低缴费至2000元以下(不含2000元)标准的,每人每年补贴60元;
2、选择2000元至最高缴费标准的,每人每年补贴90元。
北京市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
(一)2014年12月31日以前已经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本市户籍参保人,仍按照《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京政发〔2008〕49号,以下简称49号文件)规定的领取条件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根据《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参保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自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次月起,按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1、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2、本办法施行之日,男已年满45周岁、女已年满40周岁的人员(不含本办法施行之后外埠迁入本市户籍的人员),按年缴纳保险费的。
(二)2015年1月1日以后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本市户籍人员,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1、本市户籍人员在2009年1月1日超过45周岁,外埠户籍进京人员2013年1月1日超过45周岁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一次性多缴,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
2、本市户籍人员在2009年1月1日未达到45周岁,外埠户籍进京人员2013年1月1日未达到45周岁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第四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省(区、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最高缴费档次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缴费额,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依据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标准。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当地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三)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对选择最低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适当增加补贴金额;对选择500元及以上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具体标准和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确定。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人民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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