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购房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时间:2023-07-02 21:44:19 45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借名购房所涉及的问题:

1、如果登记权利人在借名买房后反悔,即使当事人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借名买房的事实存在,也会给自己带来很多不必要的麻烦。更有甚者,如果借名买房的事实无法证明,投资者自身权利得不到保障,导致资金和房屋两空;

2、如果购买的房屋是经济适用房,投资者实际上不符合购买条件。即使登记权利人同意以名义购买房屋,投资者也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3、如果登记权利人擅自出售房屋,且交易对方善意且已办理变更登记,投资者不能要求取消交易并收回房屋。即使证明借名购房存在,也只能要求登记权利人承担相应责任;

4、登记权利人擅自在房屋上设定抵押权等权利的,如果出资人要求确认其所有权,通常需要清除其他权利才能得到其他权利人的认可。更重要的是,如果抵押权人按照法律和抵押登记实现抵押权,势必影响出资人自身的权利。

借名购房的法律风险

(一)难以取得房屋产权的风险。一旦名义购房人反悔,不承认借名买房之事,要求实际购房人腾房。因为房产证等上面登记的是出名人,因而在没有其它有力反证时,出名人更有利于得到房屋产权。

要是自己已经交全房子的钱,那么接下来就会出现钱房两空的局面。

(二)房产被处理的风险。房屋被名义购房人擅自处分,实际购房人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要真出现这种事的,就等于吃了哑巴亏了,买的房要怎样弄都由房屋的名义人处分,实际购买人作出的处分处理就是无权处分了。

(三)购买经济适用房等特殊住房而不得的风险。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等特殊住房,其借名购房合同,很可能会被法院判定为无效合同,届时实际出资人将无法取得相应的住房。

经济适用房本来就要求买房人的身份,因此,要有打算购买经济适用房这种的,建议就是不要冒险,来个借名买房了。

(四)房产被继承的风险。如果名义产权人意外死亡,该房屋可能会因为继承关系而被名义购房人的亲属继承。

生活总是有意外的,一旦名义产权人意外死亡了,其名下的房产就会被法定继承,此时想要回就等于难上加难。而且,实际中,很多借名买房的,可能是就两方私下说明,因此房屋被继承后,就没有证人可以证明。

(五)将来办理转移登记时需要承担过户税费。

借名买房后,房产登记证上也是写的被借名的人的名字,想要变成自己的名字的,就只有在过户才行,但此时就需要承担一定的过户税费了。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知道,如果限购的买卖合同是违反当地城市的一些法律规定、那么是无效的买卖合同,是不能有效力的

在借款最初一年内不要提前还款

按照银行贷款的有关规定,部分提前还款应在还贷满1年后提出,并且归还的金额应超过6个月的还款额。

3、还贷有困难不要忘记寻找身边的银行

当借款期限内偿债能力下降,还贷有困难时,不要自己硬撑。银行的客户可向银行提出延长借款期限的申请,经银行调查属实,且未有拖欠应还的贷款本金、利息的,银行就会受理您的延长借款期限申请。但是,借款期限变更按规定一般只可办理一次。

4、贷款后出租住房不要忘记告知义务

当贷款期间出租已经抵押的房屋,必须将已抵押的事实书面告知承租人。

5、贷款还清后不要忘记撤销抵押

当还清了全部贷款本金和利息后,可持银行的贷款结清证明和抵押物的房地产他项权利证明前往房产所在区、县的房地产交易中心撤销抵押。

6、不要遗失借款合同和借据

申请按揭贷款,跟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和借据都是重要的法律文件。由于贷款期限最长可达30年,作为借款人,应当妥善保管您的合同和借据,同时认真阅读合同的条款,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三、借名购房的法律风险

(一)难以取得房屋产权的风险。一旦名义购房人反悔,不承认借名买房之事,要求实际购房人腾房。因为房产证等上面登记的是出名人,因而在没有其它有力反证时,出名人更有利于得到房屋产权。

要是自己已经交全房子的钱,那么接下来就会出现钱房两空的局面。

(二)房产被处理的风险。房屋被名义购房人擅自处分,实际购房人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要真出现这种事的,就等于吃了哑巴亏了,买的房要怎样弄都由房屋的名义人处分,实际购买人作出的处分处理就是无权处分了。

(三)购买经济适用房等特殊住房而不得的风险。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等特殊住房,其借名购房合同,很可能会被法院判定为无效合同,届时实际出资人将无法取得相应的住房。

经济适用房本来就要求买房人的身份,因此,要有打算购买经济适用房这种的,建议就是不要冒险,来个借名买房了。

(四)房产被继承的风险。如果名义产权人意外死亡,该房屋可能会因为继承关系而被名义购房人的亲属继承。

生活总是有意外的,一旦名义产权人意外死亡了,其名下的房产就会被法定继承,此时想要回就等于难上加难。而且,实际中,很多借名买房的,可能是就两方私下说明,因此房屋被继承后,就没有证人可以证明。

(五)将来办理转移登记时需要承担过户税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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