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标侵权罪
《商标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中确定了三种侵犯商标权罪。
1.假冒注册商标罪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假冒商标罪是: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的。
构成犯罪有以下几个要件:
①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犯罪故意,即有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以非法牟利,或破坏他人商标信誉,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目的。行为人因工作失误而错用他人注册商标,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不构成犯罪。
②行为人客观上有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标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商标的行为。行为人使用的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完全相同,而且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如果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均不构成该罪,而属于商标侵权违法行为。
③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例如,假冒产品造成人身伤害甚至危及生命的;假冒数量大、次数多、持续时间长、牟取非法利润较大或手段恶劣的;假冒行为造成了严重的国际、国内影响的等等。如果假冒情节不严重,则只属于一般商标侵权行为。
2.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
《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该罪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或巨大的。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在犯罪构成上有以下几个要件:
①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犯罪故意;
②行为人在客观上有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
③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
上述要件中所说的“销售”,既包括批发、零售,也包括代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是指假冒他人已经注册商标商品。如果商品上使用的商标还未有人注册,而冒充已经注册商标在商品上使用,行为人尽管对此明知又销售,也不构成犯罪,而属于违反商标管理的违法行为。“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如果销售金额不大,构不成犯罪,属于一般商标侵权,只追究民事责任。
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罪和销售假冒商标商品罪易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混淆。区别在于:如果行为人生产、经营或销售的商品属合格产品,只是使用了他人的注册商标,则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或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如果行为人生产、经营或销售的商品本身就不合格,属残次废品,而冒充合格产品,又使用了他人注册商标,则应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定罪。
3.非法制造、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罪
《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该罪为: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的。
该罪由以下几个要件构成:
①行为人主观上有犯罪故意,即明知是他人注册商标标识而仍非法制造或销售;
②行为人客观上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
③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
上述后两种犯罪与前一种联系紧密,有时就把它们统称为假冒商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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