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法律对采访权是否有规定
关于采访权,在我国宪法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采访权与个人的人身权利的冲突,每个人都有独立的人格权利,都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和如何向社会公开显示自己的行为和形象,包括自主决定是否被拍摄、录音,并向社会公开。因此在使用拍摄、录音这样的信息收集段时,要根据针对性、活动性质、公共利益的需要等,区别对待。
《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首先,采访权要受到来自国家公权法律,如有关国家安全的法律、保密法律、诉讼法律的限制。比如法定的不公开审理的刑民事案件,就不能对庭审活动进行采访。
其次,采访权要受到民事私权法律的限制,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一些权利在一定情况下可以约束、限制采访权,如名誉权、隐私权和宁居权等。
二、采访权相关规定
如今新闻界还不存在一个非常明确的定义,众说纷纭。在如今的新闻法理论上,“采访权”多被界定为一种新闻记者的“个体权利”。比较流行的有下列三种定义:
一是:“采访权指新闻工作者在法律不禁止的情况下在任何公共空间搜集新闻信息并自主选择记录方式的权利,或新闻工作者有权要求法律规定有义务公布信息的采访对象提供真实、准确和全面的相关信息,不受他方外力非法地阻止和侵犯,媒体及记者的财产权、人格权受法律保护。”
二是:“采访权是以记者向大众传播新闻为目的,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选择采访对象和采访方式进行自主调查,获取新闻事实材料的权利。”
三是:“所谓记者的采访权,指记者对重大事件和社会上发生的事件的知情权、报道权和人身权。”
三个定义各有侧重,但都强调了采访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不受他方外力非法阻止和侵犯”、“自由选择采访对象和采访方式”的特点,尤其是在近几年屡屡出现记者采访被打事件的背景下,新闻学者和记者更多提出社会各界要依法保护记者“人身权”,也就是保护记者的“采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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