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信用卡诈骗罪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是可以判处减刑或假释的。
一、假释的适用条件
1、已执行的刑期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2、不得适用假释的对象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3、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二、犯信用卡诈骗罪,符合条件的可以适用假释
犯信用卡诈骗罪的,最低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最高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首先,若被实际判处拘役这种刑罚的,不适用假释的规定,即不得假释。
其次,犯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分子,不是《刑法》规定的不得使用假释的对象。因此,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属于假释的可适用对象。
综上,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若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无不良影响的,可以假释。被实际判处拘役的,不得假释。
信用卡诈骗的常见行为
信用卡诈骗的常见行为是:
1、伪造信用卡,伪造人民币是犯罪,伪造信用卡当然也是犯罪;
2、冒用信用卡,常见于拾到别人遗落的钱包,利用钱包里他人的身份证和信用卡进行消费;
3、恶意透支,在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透支,或有能力但拒不偿还,都属于恶意透支。同样是透支,善意透支是银行允许的行为,而恶意透支则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如果透支的目的,是为了将透支款占为己有、或者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在行为上采取潜逃的方式躲避债务,就属于恶意透支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假释的适用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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