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评估一般收费多少
时间:2023-07-28 18:20:27 31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股权评估的收费标准如下:依法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具体指导价标准(见附表)实行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相结合,资产评估机构和委托方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资产评估业务具体情况和管理水平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确定收费标准。

股权评估数据的时效性多久有效

评估报告应当载明评估基准日,并与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评估基准日保持一致。评估基准日可以是现在时点,也可以是过去或者将来的时点。一般有效期是12个月。

《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股权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三条股权转让的变更记载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湖南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四条

资产评估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资产评估机构不得进行不正当价格竞争。

第六条

法定资产评估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以资产评估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法定税费、合理利润为基础,依据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对资本市场和社会公众的影响等因素确定。具体指导价标准(见附表)实行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相结合,资产评估机构和委托方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资产评估业务具体情况和管理水平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确定收费标准。

未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批准,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得擅自制定减免资产评估收费,也不得采取下发文件等方式强制资产评估机构降低收费标准承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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