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七条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二)有与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和设施;(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二)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三)公司章程、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四)营业场所使用证明、与派遣规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住所证明、工作人员相关职业资格证书等。;(六)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制度文本;劳务派遣单位内部控制管理、专职人员数量及职责等内部管理制度文本;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文本;(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的其他材料。
个体劳务派遣经营范围
劳务派遣公司经营范围:
1、提供国家人事劳动政策、法规的宣传、咨询服务;
2、提供代为招聘、引进所需人才服务,包括办理大学毕业生的接收事宜(含户口调入广州);
3、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负责管理人事行政关系、人事档案事宜及相关人事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和整理;
4、按照有关规定,承办专业技术资格的认定和考评申报;
5、办理派出人员的录用、退工、合同鉴证等事宜;
6、为派出人员发放工资和福利,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7、代为派出人员办理社会统筹保险和商业医疗补充保险,并办理赔付手续;
8、按有关规定办理派出人员的出国政审、申办证照以及出具各种以档案为依据的证明材料;
9、协助办理派出人员解聘、辞退后的推介和再就业事宜;
10、承办与人事管理相关的其它事宜。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七条
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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