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的撤销需要要约人走程序吗?
时间:2023-02-21 20:10:52 14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要约人撤销要约需要走程序。要约人应当作出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要约人明示要约不可撤销或者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要约不能撤销。

一、要约撤回晚于要约到达如何处理

要约撤回晚于要约到达的,该要约撤回行为无效,当事人可以在对方作出承诺之前撤销要约。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第四百七十七条规定,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二、施工合同的通用条款部分的内容可否进行修改

施工合同的通用条款部分的内容可以进行修改。

合同是双方合意,条款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即可,双方可以根据施工具体情况确定合同条款。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1、要约被拒绝;

2、要约被依法撤销;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或者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的,为新要约;但是,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除外。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是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外,该承诺有效。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三、哪些情况会导致要约失效?

在下列情况下要约会失效: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所谓要约就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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