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浦,马当路408号4楼(200025),63555208
徐汇,虹桥路432号(200030),64482757
长宁,武夷路517号201室(200050),62400032
静安,武宁南路241号(200042),62312161
普陀,大渡河路1717号211室(200333),52825119
闸北,万荣路908号(200072),31260360-3111
虹口,三河路328号530室(200086),25015532
杨浦,江浦路696号(200082),55214449
闵行,莘北路168号2号楼(201100),51519779
宝山,友谊支路79号(201900),56107019
嘉定,嘉定镇金沙路28号(201800),59521934
浦东,惠南镇跃进路14号(201300),58021175;浦建路1619号1号楼(201204),58862002
金山,石化龙山路555号(201500),57922301
松江,荣乐东路2378号(201600),57824641
青浦,青舟路220号(201700),33863793
奉贤,南奉公路9501号(201400),67199606
崇明,城桥镇南门路118号302室(202150),69693029
一、上海市工伤认定申请材料
第十八条(工伤认定申请材料)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从业人员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在本办法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所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当自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工伤认定申请人应当在30日内,按照要求补正材料,逾期不补正但未超过法定申请期限的,可以重新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上海市工伤认定程序
第二十一条(认定程序)
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申请工伤认定的从业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和该从业人员所在单位。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工伤认定时限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工伤认定时限中止、恢复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当告知有关当事人。
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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