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权利期间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2、续展权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商标效力未定)。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
商标。
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
续展注册经核准后,予以公告。
3、专用权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4、禁止权,范围大于专用权,因为包含相似的情形。
商标权的消灭
商标使用: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等。
注册商标被撤销的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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