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遗嘱与自书遗嘱的效力对比
时间:2023-07-02 10:45:31 42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自书遗嘱和公证遗嘱的效力如下:

1、立遗嘱的当事人需要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且当事人立下遗嘱是对于自己意思的深圳市表达,并没有收到外力干扰等等,对于当事人真实意思下合法处理自己财产的,就具有法律效力

2、公证遗嘱能够有效地确认遗嘱指定受益人的遗产继承人身份,而排除其他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从而有效实现遗嘱人对身后事务及财产的处置意愿。

一、自书遗嘱具有法律效力的条件:

1、遗嘱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3、意思表示真实;

4、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二、遗嘱公证的办理条件:

1、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遗嘱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3、遗嘱的内容和形式不得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4、遗嘱人处分的财产必须是其个人合法财产;

5、遗嘱人申办遗嘱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不能委托他人办理

公证遗嘱和自书遗嘱哪个优先

一般情况下,公证遗嘱优先。虽然公证遗嘱与自书遗嘱都属于法律中的法定形式,但是公证遗嘱的效力要大于自书遗嘱。法律中有规定,自书遗嘱是不能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的。变更或撤销公证遗嘱的,就只能通过订立一份新的公证遗嘱来进行变更或者撤销。遗嘱的变更和撤销的条件包括以下三个,分别是:

1、遗嘱变更、撤销时,遗嘱人须具有遗嘱能力。遗嘱人设立遗嘱后丧失遗嘱能力的,于丧失遗嘱能力后恢复遗嘱能力前对遗嘱的变更、撤销不发生变更、撤销的效力,原来的遗嘱仍有效;

2、遗嘱的变更、撤销须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3、遗嘱的变更、撤销须由遗嘱人亲自依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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