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视同销售,会计人员在会计处理上通常有两种方法:一种是不作为视同销售进行会计处理,所发生的费用直接计入相关成本。例如,企业将购进的商品用于销售时,直接计入销售(经营)费用,不通过“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核算。二是将其作为销售进行会计处理。业务发生时计入主营业务收入,发出商品计入主营业务成本。
对于第一种会计处理,会计和税法之间会有差异。根据《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国税发[2008]101号),填报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时应调整应纳税所得额。纳税人对如何填写视同销售额报表存在争议。有纳税人认为,企业已将购买的礼品费计入管理费、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填表时按销售额处理。那么,您还需要填写相应的视同销售成本吗?如果您填写视同销售成本,是否有重复扣除?
例如,如果一个企业购买了100元的礼品,它就包含在业务招待费中。按照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标准,税前最高扣除额为60%,即60元。如果按销售处理,就要增加100元,再按销售成本处理,减少100元。不等于认定销售收入100元,对应认定销售成本100元,管理费用60元。实际扣除160元吗?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需要先看看会计处理。
视同销售不予会计处理:
借:管理费业务招待费117
贷:库存100件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17
国税函[2008]828号文规定,企业销售收入,在销售中被视为自制资产的,按企业同期同类资产对外销售价格确定;购买的资产,可按购买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管理费用按购买价格计算。如果企业已经进行了上述会计处理,则需要进行如下纳税调整:
首先,在视同销售行为中,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第二行的规定,增加视同销售收入100元,同时按照相匹配的原则,补缴税款应在“视同销售成本”第21行中减少100元。
第二,比较60%的业务招待费和5‰的销售收入,按孰低原则确定允许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填写附表3第26行第二栏。在附表3第26行第3栏填写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金额大于允许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金额。上述调整后,收入减去费用等于0,管理费用中的“业务招待费”为117元,计入损益,影响企业利润117元。实际增税46.8元(117×0.4)。
销售会计处理:
借方:管理费用117
贷方:主营业务收入100应交增值税(销项税)17
借方:主营业务成本100
贷方:存货100
企业无需纳税调整,管理费用计入损益,影响利润117元,增税46.8元(117×0.4)。
以上两种处理结果一致。
通过比较不难看出,相应的视同销售成本必须扣除,符合税法匹配原则的要求。管理费用的扣除是企业的费用,不同于销售成本的扣除。不能理解为重复扣除的问题。
需要提醒的是,企业以赠送方式赠送自制产品的,应当作为销售收入,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如企业赠送礼品的市场价格为120元,自产产品成本为100元。
不视为销售的会计处理:
借方:管理费业务招待费120.4
贷方:存货100
应交税金增值税(销项税)20.4(120×0.17)。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货物视同销售行为,但无销售额的,销售额按下列顺序确定:(一)按纳税人最近一期同类商品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一期同类商品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三)按其他纳税义务人最近一期同类商品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三)按计税价格的构成计算。组成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组成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征收消费税的货物,应当在组成计税价格中加征消费税。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商品的实际生产成本和销售外购商品的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根据这一规定,增值税应按市场价格计算。根据上述会计处理,一是企业需要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第2行增加视同销售收入税额120元,在第21行按照配比原则减少视同销售成本税额100元。第二,在管理费用中,“业务招待费”增加20元(120-100元),填在附表3第40行“其他”第三栏。第三,将140.4元业务招待费的60%与销售收入的5‰进行比较,按孰低原则确定允许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填写附表3第26行第二栏。在附表3第26行第3栏填写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金额大于允许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金额。上述调整后,收入减去费用等于20元,管理费用中的“业务招待费”为120.4元,计入损益,影响企业利润120.4元。实际增税56.16元(140.4×0.4)。如果企业被视为销售:
借方:管理费用140.4
贷方:主营业务收入120应交增值税(销项税)20.4。
借方:主营业务成本100
贷方:库存商品100
企业按销售利润20元处理,管理费用140.4元计入损益,影响利润120.4元(140.4-20),增税56.16元4×0。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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