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原则和标准:产权确定方法和补偿安置范围:
1。1978年底前建成的房屋,虽未办理相关手续,但权属明确。按历史财产处理,按法定财产实际建筑面积补偿安置。(3)1979年1月1日至1986年12月31日建造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凭《土地审批手续》或《土地使用证》补偿安置。41987年1月1日至1990年3月31日建造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凭《土地审批手续》或《土地使用证》和当地乡(镇)政府的建房手续进行补偿安置。没有这个程序,被拆迁人的房屋确有困难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自行处理。1990年4月1日以后建造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补偿安置将以“土地审批手续”或“土地使用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村镇建设许可证”的形式进行(具体时间以“一本两证”或“一本两证”开始实施时间为准),在当地乡(镇)办“一证”。此外,对未办理手续的违法建筑一律限期拆除,不予补偿。在批准的期限内拆除的,按30元/m2至50元/m2补偿,但不纳入安置范围;超过批准的期限拆除的,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的,限期免费拆除。
7。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土地和房屋面积,以有关证件载明的内容为准。实际用地和房屋面积与有关证件载明的建筑面积不一致的,由拆迁当事人提出申请,县国土资源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调查核实后决定。第三章补偿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给予的补偿包括:(一)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对因房屋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对损失的补偿因房屋征收导致停产停业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被征收人的补助和奖励办法。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房,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保障住房。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十九条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进行评估确定。
对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鉴定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征求意见。第二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采取多数决、随机选择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制定,自治区、直辖市。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房屋征收评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交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交换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提供房屋进行产权交换,并计算结算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与被征收人交换产权的房屋价值之间的差额。
因旧城区改建被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区域内交换房屋产权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提供原房屋重建区域或附近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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