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位挪用公款罪判几年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足三百万元的;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足五百万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具有以下情节之一:
(1)挪用公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3)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4)其他严重的情节;
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具有以下情节之一:
(1)挪用公款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2)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3)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4)其他严重的情节;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3、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挪用公款数额巨大退还,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二、挪用公款罪共同犯罪
1、刑法总则中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应适用于刑法分则中所有共同故意犯罪,不仅使用人,而且与挪用人共谋,参与策划并积极帮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非使用人,亦应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
2、使用人能否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关键不在于其对被挪用的公款是否使用,也不在于其是否明知使用的款项是否属于公款,而在于挪用公款过程中,其是否具有共同的挪用故意和共同的挪用行为。如果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公款的,则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反之,如果使用人与挪用人没有共谋,没有参与实施挪用公款的活动,即使使用人明知是被挪用的公款而使用的,也不能认定其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表现在:
(1)对使用款项的公款性质是否明知。
(2)对挪用行为的挪用性质是否明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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