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现场偷拍的证据对方能使用吗
时间:2023-08-08 15:13:20 26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合法采用偷录偷拍方式取得的公证证据应当具有证据效力。除了遵守《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第六十八条外,在实践中还应特别注意取证方式的合法性证据获取方式的合法性是证据具有法定资格的标志。所有法律明文禁止的取证方式都不能作为判决的依据。法律禁止任何人使用欺诈手段或故意设置陷阱,以达到其非法目的。陷阱使他人在违背真实意志的情况下从事一些民事行为。这样获得的录音录像照片不能作为证据。此外,应要明确的是,当事人使用的相关设备必须是法律明确允许公民个人购买的录音机、录像机、相机、录音电话等。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禁止销售、购买或使用的特殊监控设备,以及只有法定部门才能使用的,应当视为非法使用监控设备,法律禁止。

采集现场证据

采集捉奸在床的现场证据,最好是拍摄录像更能说明问题。利用录音、录像、光盘、电影胶片等反映的图像和声音,以及电脑储存的资料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即视听资料证据具有直观性。不论是录像还是录音,一般都是当事人或其他相关证人直接的表述,特别对于离婚案件中当事人的自述,往往可以认定为自认,一旦反应在录音资料或录像材料上,当事人若想推翻,须另行举出反证。因此,此类证据证明力较强。至于私自拍录收集的证据是否合法,主要看取证时是否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上。为了调取证据侵入第三人住宅是侵权行为,当然取得的证据不具备合法性;但如果在自己家取证,不存在此种问题。安放录音设备是在自己家里,不构成侵权;但如果是安放在第三人的居室或办公室,则就不具备合法性。

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在第三人居室内的两人亲昵的照片就不具备合法性;但如果是在公共场合获取的两人亲昵的照片,就具有合法性。通过法律禁止出售的窃听设备获得的证据就不具备合法性,因为收集证据的手段就不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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