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对承租人行使索赔权租金支付义务的规定
承租人对出卖人行使索赔权时,不影响承租人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四十一条规定,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的,出租人应当协助。
第七百四十二条规定,承租人对出卖人行使索赔权利,不影响其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但是,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免相应租金。
二、民法典的索赔失败的责任承担是什么
出租人有不当行为,造成承租人对出卖人行使索赔权利失败的,承租人有权请求出租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我国民法典中规定,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租人对出卖人行使索赔权利失败的,承租人有权请求出租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1、明知租赁物有质量瑕疵而不告知承租人;
2、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时,未及时提供必要协助。
出租人怠于行使只能由其对出卖人行使的索赔权利,造成承租人损失的,承租人有权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三、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义务
1、妥善保管及维修租赁物的义务。一方面,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以维护出租人的利益,因为租赁物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另一方面,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因为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不对租赁物的质量瑕疵负责。
2、支付租金的义务。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与租赁合同的租金不同,它并非是承租人使用租赁物的对价,而是出租人提供融资的对价。一般情况下,该租金是根据购买租赁物的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的。因此,为保证出租人利益,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如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3、返还租赁物的义务。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如果未确定租赁物的归属,或者虽有约定而并非归属承租人,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将租赁物返还给出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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