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行医查处工作规范:监管与处罚并重"
时间:2024-05-15 13:42:31 29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根据《无证行医查处工作规范》,无证行医是指无医师执业资格的人冒称执业医师行医。针对此行为,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监督执法机构负责查处。具体违规行为包括未取得或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等。

无证行医查处工作规范如下:

1.未取得或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2.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3.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4.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5.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6.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无证行医查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监督执法机构在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领导下承担无证行医查处工作任务。

无证行医是指的是无医师执业资格的人冒称执业医师行医。

规范无证行医查处工作,加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监督执法机构职责分工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必须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设置标准和技术规范,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医疗活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根据《执业医师法》第五十七条,医师从事医疗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规范无证行医查处工作,加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监督执法机构职责分工,对于保障患者健康和医疗服务质量具有重要意义。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监督执法机构应依法履行职责,加大对无证行医的查处力度,从源头上遏制无证行医现象的发生。同时,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也应严格履行相应的义务,确保医疗活动的规范和安全。

为了保障患者健康和医疗服务质量,规范无证行医查处工作是必要的。无证行医是指无医师执业资格的人冒称执业医师行医,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执业医师法》,还给患者带来了极大的风险和伤害。因此,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监督执法机构应依法履行职责,加大对无证行医的查处力度,从源头上遏制无证行医现象的发生。同时,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也应严格履行相应的义务,确保医疗活动的规范和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非法行医罪】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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