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事诉讼法中的第一审举证期限是否包括举证期限之日。
民事诉讼法中的举证期限包括举证期限之日。《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应当为自己的请求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r延长期限,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应当在期限内提供证据,有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人民法院拒绝说明理由或者理由站不住脚的,可以根据不同情况拒绝接受证据,也可以接受证据,但可以予以训诫,处以罚款。“
二、相关知识
民事诉讼具有以下特点:民事诉讼是通过司法手段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司法权解决民事纠纷。它不仅不同于人民调解委员会在民事诉讼中群众性自治组织通过调解解决纠纷的性质,也不同于仲裁委员会通过仲裁解决纠纷的非政府组织的性质。民事诉讼反映了民事主体的权益纠纷。民事主体有依法行使权利的自由,无论是在实质上还是在程序上。在民事诉讼中,原告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被告也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因此,民事诉讼形成了自己独特的机制。诉讼和解制度和调解制度对当事人处分权利具有独特的意义和功能。法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胜诉一方可以申请执行,也可以不申请执行。然而,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情况有所不同。在刑事诉讼中,公诉人和被告人不能和解或调解。行政诉讼中的行政法律关系纠纷不通过调解解决。打赢官司后,作为当事人之一的行政机关无权放弃其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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