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和省规定的应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单位,应按国家和省规定,为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所有人员(含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固定工、劳动合同制和实行临时工缴费制度后的原临时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于用人单位原因部分人员应缴未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书面补缴申请,并提交申请补缴期间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以及工资收入凭证,经确认后,由企业和职工个人从规定实行企业和个人共同缴费之月,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在2009年12月底前主动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可以按优惠政策补缴。原长期病休6个月以上时间、判刑人员服刑期间,不允许补缴。
单位整体未参保的应从企业注册成立之日起为职工全员参保,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在2009年12月底前主动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可以按优惠政策补缴。但补缴的时间最早不早于1995年1月(乡镇企业最早从2003年1月起补缴),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应按上条规定的最早补缴时间补缴(即将企业和个人实行缴费制度后,应缴费的时间均补缴齐,其中,建立个人账户后连续缴费满5年以上,才能计算视同缴费年限)。
一、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比例
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是由个人和企业按照不同的比例进行承担。其中,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而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其中,个人缴纳养老保险的费用全部划入到个人账户中,而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会按照一定的比例划入到基础养老金账户中。如果个人工资低于当地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可以按照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激进型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如果个人工资超过当地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部分的,是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中的。
二、职工养老保险缴费中断
养老保险缴费过程中出现间断没关系,选择补或续交养老保险即可。
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养老保险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累计达到最低年限即可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社会养老保险,全称社会养老保险金,即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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