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强制措施期限(最长羁押期限37天)
1、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1天)(第119条)
2、拘留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4日,特殊情况拘留延长至30天、审查批准不超过7天,最长37天。
3、取保候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4、监视居住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统计:羁押期最长37天
(二)侦查羁押期限(最长羁押期7个月)
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侦查羁押期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1个月;
2、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6条规定情形,经本法第154条规定的期限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2个月;
3、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6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
4、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期限。
统计:2个月1个月2个月2个月=7个月
(三)审查起诉期限(最长羁押期限6个半月)
1、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时间为1个月。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2、改变管辖的,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3、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每次1个月;两次可以2个月。
4、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重新计算起诉期限,两次1个月和两次延长半个月,共3个月。
5、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
6、被不起诉人对依据刑法第173条第2项做出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提出。
统计:1.5个月1个月1个月3个月=6.5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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