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合同的报酬有限制的吗
时间:2023-06-29 14:24:11 43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居间合同的报酬,一般没有限制。如果居间合同中有约定的,按当事人约定的数额来支付报酬;如果无约定的,当事人可协议补充;或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等因素来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委托人可根据居间人的劳务来合理确定。

一、房屋租赁居间人资格法律规定

“房屋租赁居间人”被《民法典》更改为“中介人”,在生活中也被人们习惯性的称为“房屋中介”。我国法律没有对“中介人”资格作出专门规定,生活中的“房屋中介”门槛亦不是很高,但《民法典》对“中介人”的劳务报酬有明确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二、居间人规定居间合同成立后有如何的义务

居间合同的法律规定如下:

1.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如果没有如实报告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后,才可以要求支付报酬。没有约定报酬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3.没有促成合同成立的,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居间合同中居间人应履行如下义务:

一、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

二、居间人介入的义务。

三、促成双方成交的义务。

三、居间服务费是什么意思

居间服务费是指居间合同发生的费用。居间是中介一种形式,通过联系同一商品的买卖双方,促成交易后可以取得合理的佣金。在所介绍的合同成立后,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报酬,双方报酬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协商进行补充协议。对于居间人通过提供订立合同媒介服务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当事人对费用平均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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