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监督检查办法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其他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财务会计资料;(三)检查公司的财务、资产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职工的意见,必要时请公司负责人说明。(4)向财政、工商、税务、审计、海关、银行等有关部门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管理情况。监事会主席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列席或者委派其他监事列席公司有关会议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职工代表比例不得少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聘任。三、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职权。检查公司财务状况。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权监事会除行使上述两项职权外,还应当行使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权。根据《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2001年3月15日国务院发布)第五条规定,监事会履行下列职责:(一)检查有关法律的执行情况,行政法规和企业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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