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普通合伙企业解散时的财产分配顺序
普通合伙企业解散时,一般按清算费用、员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赔偿金、,缴纳所欠税款和偿还债务
合伙法第89条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法定赔偿金后的合伙企业剩余财产,所欠税款和债务应当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分配。合伙企业解散事由
合伙法第八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经营
(二)合伙协议中约定的解散事由发生
(3)所有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在30天内没有法定人数
(5)合伙协议中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