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权可以多次使用吗?出版权,又称公共发展权,是指著作权人有权选择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以任何方式出版其作品,使之公开的权利。行权后,作品属于公共状态,自然没有发表权。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作品行使发表权时,应当首次公开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开的权利;(2)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和在作品上签名的权利;(3)修改权,即,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4)保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和篡改的权利
(5)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制、拓印、录音、录像、复制等方式复制一份或多份作品的权利,翻拍等
(6)发行权,即以出售或捐赠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复印件的权利
(7)租赁权,即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或以类似电影制作方式创作的作品或计算机软件的权利,但计算机软件不是租赁的主要标的物的除外(8)展览权,即公开展示艺术作品或摄影作品的原件或副本的权利(9)表演权,即,(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公开复制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电影制作方法创作的作品的权利,幻灯机和其他技术设备
(11)广播权,即通过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传播作品的权利,通过有线或中继方式向公众传播作品的权利,以及通过扬声器或其他类似传输符号的方式向公众传播作品的权利,声音和图像
(12)信息网络传播权,即通过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能够在其选择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13)生产权,即,以电影制作或者类似的电影制作方式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14)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15)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转换为另一种语言的权利(16)汇编权,(十七)著作权人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著作权人可以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全部或者部分权利,并依照本协议或本法有关规定取得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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