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专利法》第二次修改
时间:2023-06-08 18:23:41 7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世纪之交,中国完成了专利法的第二次修改。从今年7月1日起,新的专利法已经实施。本次修改案在第一条立法宗旨上把原来的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改成了促进科学技术的进步与创新。我认为本修改至少有三方面的意义:

其一,与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1995)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1999)的精神一致;

其二,体现八十年代以来,在科学技术的高速发展和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科技、经济和法律三者在总体上相互渗透和有机统一,越来越紧密地联系在一起;

其三,表明专利立法应从宗旨上体现专利制度为科技创新,实现跨越式发展服务,为思想创新、体制创新、组织创新提供保证。

专利法的这一修改应当说是我国改革深化的必然,它不仅为专利法鼓励科技创新确立了指导原则,也为专利和科技的有机结合法律化提供了立法依据。这一修改对面临入世挑战的我国各行各业有很强实用性和针对性。从而,我们应从国家的层面,从战略的层面深入研究怎样将这一重要变化落实在我国专利法的具体实施中、落实在行政和司法实践中。否则,我们将很难适应不断深化的改革和中央提出的体制创新的要求,也很难应对外面越来越严重的挑战。

本文结合专利法的这一修改,谈谈自己的认识。

一。我国对专利制度宗旨的认识提高到了新阶段

我国对专利保护作用的认识基本上经历了三个阶段。

在第一阶段,我国专利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初步适应了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在第二阶段,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不断强化和各国专利制度的逐步趋同推动我们作出尽快提高专利保护水平的决策。在以新世纪为转折点的第三阶段,面临入世挑战,我们应当进一步实践专利立法的宗旨,以实现专利制度与技术创新的有机结合为己任,努力形成一大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事业单位,发展高科技及其产业。

1.我国专利制度的建立与改革开放同步,为改革开放保驾护航

党的十一届三中之后,对内搞活经济,对外实行开放成为我国的既定国策,也为我们引入竞争机制填平了道路。鉴于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存在商品经济,故如同工农业产品等有形产品一样,作为智力活动成果的发明创造也是商品。对其智力活动成果——发明创造,每个公民和企事业单位,包括全民所有制单位有其相对独立的经济利益,国家应当保护他们以独立商品生产者的地位交换自己的智力活动成果,以便在发明创造方面引入竞争机制,鼓励更多更好的智力成果的产生和应用。对发明创造在一段时间内授予独占实施权的专利制度应运而生。1984年3月12日,六届二次人大常委会一举通过专利法,迈出了科技兴国,依法治国的重要一步。

我国第一部专利法注重学习各国专利法的优点,注重适合中国科技发展水平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特点,注重遵守国际条约规定的义务。为此,我们对授予专利权的技术领域有一定限制,我们对专利权的期限规定适中,我们对专利权人授予的权利比发达国家更严格,但均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对发展中国家规定的模范法的标准一致。在这些原则下诞生的中国专利法具有起点高和面向国际的特点,受到了国内外一致好评。我国专利法实施第一年1985年即收到专利申请14372件,1986年至1992年,每年平均增长率为23%。说明专利制度的实施在我国是成功的。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导致了技术的商品化和专利制度的建立,专利制度的建立反过来又为深化改革,促进技术市场建立和繁荣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

2.专利法第一次修改——基本达到TRIPS保护标准

从70年代起,科技对国民经济发展的作用日益突出,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强化的趋势日益明显,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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