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
1、在特定情况下,对控制的营利法人承担赔偿责任。
营利法人的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系损害法人利益,利用关系给法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在特定情况下,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实际控制人控制多个子公司或关联公司,滥用控制权,使多个子公司或关联公司的财产边界不清、财务混乱、利益相互转移、人格独立丧失、成为逃避债务、非法经营甚至违法犯罪工具的,可以综合案件事实,否认子公司或关联公司的法人人格,责令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配合法院调查询问。
为了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履行义务的能力,可以传唤被执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到人民法院进行调查询问。必须接受调查询问的被执行人的实际控制人,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场的,人民法院可以拘留其到场。
四、在特定情况下受到失信处罚。
对于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市场主体,实际控制人际控制人进行失信惩戒,并将相关失信行为记入其个人信用记录。
五、具体情况下的刑事责任。
针对个别企业的实际控制人设立公司进行犯罪行为,操纵公司的决策过程,使公司完全失去独立性,成为实际控制人的工具或身体,严重损害刑法保护的法益。在实践中,可能会判定企业的实际控制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疑似实际控制人有法律责任吗
实际控制人在一定条件下是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实际控制人一般不从事公司的管理和运营活动。公司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是我国公司法确立的基本原则,但是此原则也存在例外。基于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控制权,若实际控制人不当行使了权利,例如抽逃资金,无偿使用公司财产,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不加以区分导致财产同其个人财产混同,应当认定其滥用了实际控制人权利,应当对公司债务在公司不能清偿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二款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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