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作出的婚姻无效的判决是具有溯及力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关系成立后,发现存在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等情形之一,应认定婚姻关系无效,且婚姻关系被判决无效的情况下,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婚姻无效判决什么时候生效
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婚姻效力是一审终审。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并且法院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能上诉。但是对财产的分割和子女的抚养可以调解,当事人对判决不服的也可以上诉。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三)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即近亲结婚;
(四)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做出判决,宣告婚姻无效。有关婚姻效力无效的判决一经做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实行一审终审,当事人上诉或申诉,人民法院均不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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