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规定,原则上是禁止的,仅特例除外,比如出现了以下情形: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因此,只要不属于《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中规定的情况,股份公司不能回购自身的股权,股东也不能要求股份公司回购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权。
如何进行公司股票的收购与质押
1、我国公司法规定,在下列两种情况下公司可以购回自己的股份:
(1)为减少公司资本;
(2)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公司在购回自己的股票时应当办理以下手续:一是于10日内注销已购回的股票;二是到注册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三是在国家或当地主要报纸上进行公告。
2、本公司股票的质押股票作为一种有价证券,一般均可自由流通并设立质押,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必须遵循一定的限制性规定。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抵押权的标的。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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