渎职罪中的犯罪主体均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扩大了我国刑法渎职罪主体的范围。使本章之罪的主体包括: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在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
2、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4、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可以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和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本章比较重要的罪名有: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比较疑难的罪名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等。需要注意与其他罪区别的罪名有:泄露国家秘密罪。需要注意的特别规定是刑法第399条第3款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犯有徇私枉法罪和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同时又构成受贿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但切记因为受贿犯其他渎职罪的,如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罪的,数罪并罚。
全文517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