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有关货币的管理法规及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伪造的货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所谓逃避海关监管,是指采取种种方法,以躲避海关对其所运输、携带、邮寄的伪造货币进行监督和检查的行为。逃避海关监管是走私行为最为本质的特征之一,对于本罪当然亦不例外。其实,行为人明明知道伪造的货币是国家一再严厉禁止进出国(边)境的,如果被海关发现,必然会予以没收。这些行为,都是一些典型的走私伪造的货币之行为。除此之外,还有一些非典型的走私伪造的货币的行为,在理论上,又常被称之为间接走私或准走私的行为。根据本法的有关规定,准走私的行为主要包括下列几种情形:(1)直接向走私伪造货币的犯罪分子收购伪造的货币的;(2)在内海、领海收购、运输、贩卖伪造的货币的;(3)与走私伪造的货币的犯罪分子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若其他方便条件的。走私假币罪属于故意犯罪,并且这里对故意还有要求,只能是由直接故意构成,而过失的情况下则不能成立本罪。至于犯罪主体,首先自然人是可以构成走私假币罪的,但要求这里的自然人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都符合标准才行。其次,作为单位,其实也是可以构成走私假币罪。
认定走私假币罪需注意什么?
认定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走私假币罪需要注意的有:
1、本罪系行为犯,一般情况下,只要行为人出于故意实施了走私伪造的货币的行为,就可构成本罪,原则上都要判处相应的刑罚;
2、走私伪造的货币数额确实很小,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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