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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关于董事经理的规定

2022-03-14
我国《公司法》六十一条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第六十二条董事、监事、经理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我国《公司法》第七十条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经理,未经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同意,不得兼任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营组织的负责人。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如果是国有公司的董事长未经未经国家有关部门同意是不能兼任其他公司职务的。如果是非国有公司的董事长可以兼任,但不得违反《公司法》第61、62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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