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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
违法经营罪的定性因违法经营对象而异,一般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有以下违法经营行为之一的犯罪:(1)未经许可经营法、行政法规定的专营、专卖商品或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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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定罪条件有: 1、侵犯的客体是市场管理秩序; 2、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个人和单位;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会扰乱市场秩序而进行非法经营。
非法经营罪是指没有相应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构成非法经营罪的要件: 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市场管理秩序。 本罪的犯罪对象主要是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 客观上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具体包括以下三种行为: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的专营、专卖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 (三)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如垄断货源、哄抬价格、囤积居奇、倒卖外汇、金银及其产品;出售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口的废弃物;非法买卖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野生动物、珍稀植物、国家统一。 第三,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个人和单位可以构成本罪。 四、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会扰乱市场秩序而进行非法经营。过失不构成本罪。 依照法律规定,非法经营行为除上述构成要件外,还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犯罪。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从被取消的投机倒转罪中分解衍生出的非法经营罪,采用了叙述罪的表述,并以列举的形式作出了具体规定。然而,非法经营罪仍然保留了口袋罪的一些特征。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的规定,在没有立法解释限制的情况下,显然是一个灵活的条款,给司法机关留下了更大的自由裁量权空间。在修订刑法的过程中,关于取消投机倒转罪后是否需要在非法经营罪中留下这么小的口袋存在争议。一种意见认为,由于新刑法应确立刑法原则,刑法规范的明确是刑法的内在要求,因此新刑法规范不应规定其他等不确定的犯罪内容,这也符合分解口袋罪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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