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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本法负责对外贸易管理工作的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依照本法负责对外贸易管理工作的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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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上级机关申诉或举报玩忽职守的部门或工作人员; 2、产生实际损失的,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3、构成犯罪的,可以向监督机关举报。 针对劳动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这个问题,《劳动合同法》在第九十五条作了这样的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风险提示:行政职能部门的赔偿为国家赔偿,国家赔偿需要劳动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国家工作人员必须是履行职责义务,且该行为给当事人或者企业造成了损害,发生了损害后果才能申请赔偿。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规定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二)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三)未按本办法规定发布拆迁公告的;(四)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实施房屋拆迁的;(五)违反本办法规定作出拆迁裁决的;(六)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听证而没有听证的;(七)未按计划组织建设拆迁安置用房,导致被拆迁人未能在安置期限内得到安置的;(八)违反本办法规定实施强制拆迁的。因前款规定行为给拆迁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纪委监察局。查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警察法》明确规定:第四十六条公民或者组织对人民警察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人民警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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