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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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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选择性罪名,属行为犯,实际中要区分对待。如果是生产,不要求明知是有毒或有害物质,只要是有生产的故意,并且在生产过程中实施了添加该有毒或有害物质的行为,就涉嫌生产有毒食品罪或生产有害食品罪(故意指实施生产行为的故意,而非对所添加物质是否有毒有害认知的故意);如果是销售,则要求是明知销售的,并且实施了销售行为,则涉嫌销售有毒食品罪或销售有害食品罪,反之,销售时不知道所销售的食品是有毒、有害的,则不构成犯罪。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构成要素如下 1、客体要件、侵犯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管理制度和人体健康权利 2、客观要素,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生产有毒食品原料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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