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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可以从其犯罪构成要件进行确定: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侵犯的客体是住宅安宁权;客观方面则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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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的构成要件。与其他犯罪一样,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也应当具备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的四个要件。客体要件。在国外刑事立法中,有的国家刑法将侵入住宅罪规定为对公共法利的犯罪,如德国刑法、日本现行刑法,很多国家将侵入住宅罪规定为对个人的犯罪。但是,国内外刑法理论上认为是对个人的犯罪。我国《刑法》把非法侵入住宅犯罪放在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中,我们不难得出,本罪所侵犯的同类客体是国家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保护。然而本罪侵害的直接客体,一直存在争论,有人认为是居住权,也有人认为是住宅安宁权,目前以主张住宅安宁权为多。人身权是公民不可或缺的权利,住宅安宁权属于人身权,是住宅内成员特有的。市民的个人生活空间,特别是住宅的安宁权,受法律保护,其真意是个人生活的自由和安宁,家是个人生活的载体,是市民最安全、最隐秘、最独立的天地,也是市民的隐私、产权和其他权利和自由的象征。住宅安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住宅和个人生活不受侵害的人格权,包括个人信息的控制权、个人生活的自由权和个人领域的占有权。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违法是指违反住宅内成员的意愿,或者没有法律依据。入侵主要是指未经房主同意,允许进入他人住宅,以及不顾权利反对,劝阻,强行进入他人住宅。入侵的方多种多样,如破门入侵、翻窗入侵、强行入侵等。入室行为可以是公开的,也可能是秘密的,但构成成本罪并不是以实施暴力为必要条件。别人对自己来说,也就是说,自己不在这个住宅里单独或者一起生活。对自己来说,亲戚朋友的住房也是别人的住房,通过非法手段侵入亲戚朋友的住房,也构成了成本罪。即使是曾经与他人共同居住过的,如婚姻存续期间曾共同共有的住房,离婚后已经分开另住,依法就成为他人的住宅。另外,兄弟俩继承父母的遗产后,按约定分割房地产,对哥哥来说弟弟的房地产是别人的住宅,相反对弟弟来说哥哥的房地产是别人的住宅。在考察住房的时候,不仅要考察产权,还要考察实际的居住权,比如房子已经租给别人了,产权没有转移,但是使用权已经转移居住权也已经转移,产权人非法侵入已经租给别人居住的住房,也应该构成非法侵入住房罪。主要部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本罪。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侵入或不退出行为,违反了权利人的意思,或破坏他人住宅的安宁,而积极侵入或消极不退出,就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误导他人住房,发现后立即退出,或者有正当理由急需进入他人住房的,构不构成本罪。例如,发生火灾,家里没有人,得不到同意,消防员破门而入是法律上的紧急避难。
一般来说构成非法入侵住宅罪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将侵入住宅作为手段 现实生活中,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多数情况下是侵犯财产罪的手段,也有的是伤害住宅内成员的生命、身体以及其他人格法益犯罪的手段。 2、由矛盾纠纷引起 现实生活中,因民事纠纷,或其他纠纷等产生矛盾,经常会出现非法侵入住宅的现象。 3、为达到某种目的 现实生活中,有的当事人为达到某种目的,为了自己的私利,采取非法侵入住宅的方法威胁别人,施加压力,强迫他人为自己解决问题。 4、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定程序 公民的住宅不受非法侵犯,这是一个被国际社会所普遍接受的人权理念和准则,也不能例外。公权不同于私权,凡是法律没有赋予的,公权机关就不能进行干涉。住宅本身就是保证个人私权的一个很重要的空间,如随意侵入,也是非法的。
我国《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这一规定是《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的宪法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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