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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标题。可写关于×××(人)××××案的辩护词。(二)前言交代辩护人的合法地位。同时简要说明辩护人事前进行了哪些工作,如查阅案卷,了解案...
故意伤害罪造成重伤是一种严重的情况,写辩护词应注意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方向。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的辩护词应当有针对性。一般情况下:一是被害人有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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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市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接受本案上诉人的婆婆朱桂芳的委托指派吴滨律师担任本案上诉人赵龙英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们认真查阅了法庭提供的案件材料,会见并仔细听取了上诉人的陈述和辩解。今天,又参加了本案的庭审调查、询问证人。我们对本案的事实有了一个清晰的认识。辩护人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赵龙英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量刑不当,特依法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二审法院合议庭在秉公裁判时予以参考: 一、辩护人对原审法院判决认定赵龙英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名持有异议。 1、上诉人并无伤害被害人的故意。原审判决书判决认定:陆文龙平时经常喝酒,喝酒以后喜欢动手打上诉人,其母证明其在喝酒后有家庭暴力倾向。事发当天,陆文龙确实也喝了酒,且动手殴打上诉人;上诉人作为一个弱女子,在肢体冲突中由于身材、体力等原因必定处于弱势,因此在争执中始终处于下风。邻居等也证实平时在陆文龙喝酒后经常无故殴打上诉人。故此,在受害人在加害上诉人的同时,上诉人由于其体力上的劣势,本能情急之下顺手抓起身边的休闲皮鞋进行抵挡,这亦是可以理解的事情。首先,皮鞋本身并不是能致人死亡的钝器,也不是存在较大危险的物品,上诉人出于无奈想要保护自己而产生的本能反应。其次,上诉人本身并不知道陆文龙患有脑血管硬化的疾病,诚然,主观上不存在有伤害致其死亡的故意。 2、辩护人对于一审过程中证人陆文明等所提供的“关于被害人曾清醒过”的证人证言有异议。证人陆文明,凌建军声称2008年9月19日14许陆文龙清醒过一会儿,他说是被他的老婆打的。而根据《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医院入院录》的记载,陆文龙自入院直至死亡,一直处于“神志不清”的状态,没有证人所言“清醒过一会儿”的事实存在,很明显,证人证言缺乏真实性。 3、证人陆文明认为被害人死亡属意外事件,应该是酒后摔倒致死。 二、上诉人丈夫陆文龙之所以死亡,是一果多因。 1、判决书中认定:“陆文龙患有脑血管硬化的疾病”,且事发当天他还喝了酒。众所周知,大量饮酒会导致血流加快,血压升高,对血管壁压力加重;且在发生肢体冲突时陆文龙处于情绪激动状态,于是加重了脑部血管的压力;根据《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2008]病鉴字地207号鉴定意见书》中的记录,陆文龙头部左侧头皮擦伤、颈部的左侧皮肤擦伤、左臀部外侧细条状皮肤擦伤、右上臂下段内侧皮肤擦伤、左前臂中下段皮肤擦伤、右小腿下段外侧皮肤擦伤以及左小腿中段胫前散在点片状皮肤擦伤,一共有7处擦伤。根据力学原理,只有当两个物体相互作用时才能产生摩擦。而如果要造成擦伤的结果,必须是作用在两个物体间的力达到一定的程度。因此,所有人见到陆文龙时,均发现他头倒在地。鉴于上述,均可以证明被害人有跌倒的事实存在才有可能导致多处擦伤,这亦是常识。假定,一审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被害人是被皮鞋殴打头部致死,那么仅凭皮鞋的外力,即使是连续多次击打也不足以造成有擦伤的可能,并且,鉴定结论中指出,“陆文龙系在脑血管硬化的基础上,头部遭受钝性外力作用致闭合性颅脑损伤,引起中枢神经功能障碍死亡”。何谓“闭合性颅脑损伤”?闭合性颅脑损伤可以分为直接暴力造成的颅脑损伤和间接暴力造成的颅脑损伤两种,间接暴力造成的颅脑损伤这里可以排除。直接暴力造成的颅脑损伤分为四种:加速性损伤、减速性损伤、挤压性损伤以及旋转性损伤。其中,挤压性损伤和旋转性损伤不符合实际情况,可以排除。而加速性损伤是在头部静止时,由运动的物体如木棒、铁器、石块等打击所造成的,皮鞋的外力并不能造成此类损伤。因而鉴定结论中所提起的“闭合性颅脑损伤”只能是“减速性损伤”。“减速性损伤”是指因跌倒或高处坠落头部触撞某物体时,伤员头部是在运动中突然撞击物体而停止。根据“减速性损伤”定义的描述,符合陆文龙的损伤情况特征。再者,司法鉴定确认:陆文龙的头部左侧等诸多处有擦伤证明了其有跌倒的事实客观存在。 2、抢救不及时、不专业也是造成陆文龙死亡的原因之一王梅菊证明案发时是晚上8点半左右,但是她当时并未施救(现场并无呕吐物及被害人大小便失禁等特征),而是去找被害人的表妹,半小时之后才回来,也就是晚上9点,而此时大家仍未施救,而是围观,发现被害人身边有呕吐特及大小便失禁,联系120救护车未果(应该用担架平躺),才于晚上10时就叫了一辆“黑车”将被害人送到医院抢救。我们向专家了解过,颅脑受伤的人随便任意搬动会加速受害人死亡,这也是导致陆文龙死亡原因之一。 3、家属决定不手术也是致其死亡的原因之一。颅脑受损,应当立即手术,而家属出于无钱的原因不同意手术,而是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如果这么说,其家属是否也是被害人致死的同谋呢?因此,辩护人认为,陆文龙死亡的结果是由多种原因早成的,而目前的证据不具有排他性。诚然,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致死罪追究被上诉人的刑事责任,实乃定性错误。 三、根据疑罪从无原则,请求法院判处被上诉人无罪。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证据规则是合理排除证据规则。也就是说只有当证据能够合理排除其他可能性,形成唯一封闭的闭合证据链时才能认定一个人是有罪的。如果证据上达不到这种效果,则不能认定有罪。疑罪从无就是指当控方提供的证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或者根本不足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时候,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应作出证据不足而无罪的判决。在本案中,陆文龙的死亡是由诸多原因造成的(陆文龙患有脑血管硬化的疾病,且事发当天他还喝了酒,并且他当时情绪激动摔倒后所致)和抢救不当和不及时,因而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不能认定被上诉人有罪。 综上所述,陆文龙的死亡与赵龙英的行为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且证据不具有排他性,则原审法院对判决被上诉人赵龙英故意伤害致死罪的刑罚,于情、于理、于法均相悖。审判长、审判员、合议庭,鉴于上述,辩护人请求法院对于原审判决依法予以改判辩护人:
故意伤害罪二审辩护词没有固定的格式,一般由前言、辩护理由、结束语三部分组成。一、前言:是讲辩护人对全案的基本看法。二、辩护理由:从被告人的行为事实出发,对照有关的法律规定,论证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应该予以减轻甚至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意见和根据。主要写明以下几点: 1.对上诉人认定罪行的证据不足,与事实不符 2.上诉人主观恶性不深 3.被害人具有重大过错,对矛盾激化引发犯罪具有责任 4.上诉人有防卫情节三、结束语:讲明辩护词的中心观点;向法庭提出对被告人的处理建议。
故意伤害罪一审辩护词审判长,合议庭:世界上最可惜的事,不要过于生命的死亡。在今天的法庭上,辩护人对被告人和受害者因领事纠纷处理不当而本案的发生深表同情,在此事件中不幸去世的段某1和受重伤的段某2深表同情。希望死者安息,生者如斯!本案辩护人对起诉书起诉被告人马某故意犯伤害罪的事实和定性没有异议,但根据全案的证据资料和今天的审判活动,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在本案中有以下法定或适当的减轻情况。具体如下:一.被告人马某某犯罪动机单纯,主观恶性较浅。(一)被告人的犯罪动机。根据卷宗材料以及方才的庭审调查...由此可见,被告人马某某的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社会危害程度相对较轻,人身危险性相对也较小。(二)被告人犯罪故意的内容。马某不仅没有追求或放任伤亡结果的发生,还故意阻止。避免伤亡结果的发生。辩护人认为,认定马某的主观故意内容,必须从以下几点考虑1、被告人马某与受害者的关系。2、参与事件的原因。3、使用工具的方式。4、被告人打击的部位。二.被告部队的行为没有直接造成客观损害结果。3、本案由领导纠纷引起,受害者有一定程度的错误。4、被告部队某系自首,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本案中是从犯,其次是作用。关于这一点,起诉书得到认可,辩护双方没有争议,辩护人不累,希望法庭量刑时受到轻微处罚。五.被告人马某某认罪态度诚恳,悔罪表现明显。六.被告人马某某系初犯.偶犯,无违法犯罪前科,其一贯表现良好,遵纪守法。七.对被告人马某某生活环境的分析。所以,结合上述种种法定或酌定的情节,望法庭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本着“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在对马某某量刑时,可考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使用缓刑。审判长,审判员,以上意见,敬呈法庭,望合议庭评议时予以充分考虑并采纳,仅此为盼!辩护人:某律师事务所王某律师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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