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1、构成盗窃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两年内三次盗窃的,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或...
(六)盗窃罪 1、构成盗窃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或者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1、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一千元以上的属数额较大; 2、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一万元以上的属数额巨大; 3、个人盗窃公私财物十万元以上的属数额特别巨大; 4、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判处无期徒刑; (1)盗窃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盗窃犯罪情节严重的主犯; (2)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 (5)累犯; (6)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7)盗窃数额达到十五万元的; (8)造成重大损失的。
1、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盗窃罪的量刑标准被告人冯某1和冯某2两人于2010年3月16日16时左右,预谋对在长沙市雨花区砂子塘小学对面停靠的一辆越野车车内财物进行盗窃。两人用弹弓将车玻璃砸坏后,伸手窃得车内价值4020元的“LV”牌真皮手提包一个,包内装有3900元现金。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这起盗窃案后,依法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冯某1和冯某2一年零九个月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73人已浏览
166人已浏览
587人已浏览
225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