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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个人补缴材料

2021-07-08
各地个人社保补缴的材料略有差别,以北京为例: 1、《北京市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办单》一式两份。 补缴2011年7月(含)以后超过近三个月的需持相关材料先到社保中心业务核查科进行核查,凭签章后的该表办理补缴。所需材料为: ①申请补缴人员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复印件; ②补缴期间相应工资收入明细复印件; ③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④《个人纳税信息查询》结果(另附登录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个人纳税信息查询系统的申请补缴人员个人查询密码); ⑤《北京市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办单》(一式三份)。 2、《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明细表》(表四)一式两份。 3、《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缴情况表》(表十)一式两份。 4、补缴2011年7月以前或跨此期间社会保险的需同时提供经由朝阳区行政事务受理中心审批的《朝阳区补缴养老保险审核表》及《补缴通知书》。 5、企业版子系统(五险合一)软件生成个人补缴信息报盘文件。

相关法规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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