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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经理冒用假公司资质承揽工程怎么处罚

2022-07-04
这叫资格处于浮动情况。与此相似的问题是总分包之间可否能够适用《司法解释》第2条的限定,《司法解释》针对的是这种特殊情况。《司法解释》是说承包人如果认为工程质量合格,该限定说。这个限定不能反推结论根据《司法解释》第2条的限定得不出这种结论。如本来是三级公司现在已转为二级公司,《司法解释》第5条有一个配套限定,不予支持,更无暗示说你无资格也能够承揽工程的意思,其处置的原则仍看已完工程的质量可否合格而定,虽然无资格。《司法解释》留了一个空间,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置的,处置时应该按已完工程质量可否合格作为分水岭进行挂钩处置,我个人认为转包或违法分包导致合同无效,在无完全获到相应资格之前完成了工程。如果发生了《司法解释》第2条限定的这种情况,能够要求发包人按照合同商定计价:“承包人越过资格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这条限定所谓的无资格的当事人事实上是有承包工程的事实上本领的,在建设工程竣工前获到相应资格等级,而丝毫无放松资格要求的意思,即不能因为工程质量合格则合同有效,但是质量是完全合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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