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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照各地制定并颁布实施的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2.征地补偿标准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在具体的征地项目实施前县国土资源局负责都制定...
1.按照各地制定并颁布实施的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2.征地补偿标准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在具体的征地项目实施前县国土资源局负责都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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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流转没有具体的补偿政策标准,一般是按照当地一亩地的产值来确定每亩流转土地一年的土地流转费用。 如果说是土地征收补偿是有具体标准的, 《智土地网》参照现行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有如下规定: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有三部分组成:分别为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1、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2、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3、征收耕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分为青苗补偿标准和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①青苗补偿标准: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付给移植费;如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树木,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补偿。②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征收土地需要迁移铁路、公路、高压电线、通讯线、广播线等,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编制投资概算,列入初步设计概算报批。拆迁农田水利设施及其它配套建筑物、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坟墓、厕所、猪圈等的补偿,参照有关标准,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用地单位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它非农业建设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农村土地流转没有具体的补偿政策标准,一般是按照当地一亩地的产值来确定每亩流转土地一年的土地流转费用。 如果说是土地征收补偿是有具体标准的, 《智土地网》参照现行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有如下规定: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有三部分组成:分别为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1、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2、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3、征收耕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分为青苗补偿标准和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①青苗补偿标准: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付给移植费;如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树木,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补偿。②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征收土地需要迁移铁路、公路、高压电线、通讯线、广播线等,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编制投资概算,列入初步设计概算报批。拆迁农田水利设施及其它配套建筑物、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坟墓、厕所、猪圈等的补偿,参照有关标准,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用地单位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它非农业建设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1、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5万元。万元。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万元.8万元。平均每亩水田补偿9万元。.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5万元。.6万元。3、林地等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万元.8万元。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万元.6万元。5、平均每亩补偿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使用土地.一万元。《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征用土地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予以公告和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征用土地的,应当进行征用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用范围、土地现状、征用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至少30天,听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等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大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计划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和听证会的规定修改计划。 拟征用土地的所有人和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有房地产所有权证明材料进行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计算和实施有关费用,确保全部到位,与拟征用土地的所有人和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签订协议;个人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用土地时如实说明。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完成相关前期工作后,方可申请征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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