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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
3天。在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单提交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会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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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工向所在单位申请,并提供相应材料; 2.经单位初审符合提取条件的,单位在提取申请书上盖章; 3.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办理提取申请; 4.经管理中心核准即可办理转账支付; 1、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 2、住房公积金龙卡(缴存凭证); 3、经单位审核、盖章的《嘉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4、《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或宅基地使用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 5、当地城建、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危房鉴定报告(原件和复印件1份); 6、工程预(决)算书(原件和复印件1份); 7、申请人为配偶的,提供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申请人为直系亲属的,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及未婚证明(原件和复印件1份)。
目前部分城市可以手机提取。大部分地区,可以进行银行办理和中心进行办理。职工提取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3天。在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单提交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会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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