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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原则 第一、坚持男女平等原则: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双方应有平等的权利,不能因为一方经济收入较低、没有经济收入而少分或部分给他(她)财产。 第二、坚持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目前我国妇女的经济条件和男子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在财产分割上适当照顾妇女和儿童的利益,给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适当多分一些财产。 第三、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一方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有过错,不代表就会“净身出户”。 第四:公平原则:离婚时应清算夫妻的经济利益,例如:夫妻双方对家务劳动、抚养子女的付出,一方离婚后生活水平的下降,妥善安置离异后的换病房等。 第五、尊重当事人意愿,财产约定先于法定的原则:公民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可以多种形式处理双方财产问题。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一般以约定和自愿协商为原则,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平均分配的基础上根据照顾子女和保护女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对因照顾子女、扶养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或者生活困难的一方予以相应补偿或者适当帮助。 对具有隐藏、转移、变卖、损毁夫妻共同财产的情节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对具有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遗弃、虐待家庭成员等情节的一方,无过错的另一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后双方仍旧可以对的分割进行协议处理,双方达成一致的可以签订书面协议,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可以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对离婚时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离婚之后另一方才发现有上述行为等等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同时也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八条的规定,中关于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了纠纷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那么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要求变更,但是一般法院会认可在民政局签署备案的离婚协议,有更强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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