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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遗忘物是有可能构成犯罪的,刑法中对此的罪名是侵占罪,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这种行为,要按照侵占罪定罪处...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所谓他人的遗忘物,是指出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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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涉嫌刑事犯罪。 第三百五十一条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三)抗拒铲除的。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三)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有前款第一项行为,在成熟前自行铲除的,不予处罚。第七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三)吸食、注射毒品的;(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应当会收到的,但是实际生活中,会有收不到的情况。通信自由,是中国公民的宪法性权利。我国《宪法》第4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可见,犯罪嫌疑人的通信权,虽然受到“依法检查”的限制,但毕竟不是可以“限制到乌有”的。倘若沟通“无害信息”则不该受到限制。我国《刑诉法》只是规定了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在审查起诉及审判阶段与被告的通信权。但对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与被聘律师及犯罪嫌疑人近亲属的通信权却未作规定。国务院1990年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对犯罪嫌疑人的通信权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其中第28条规定“人犯在羁押期间,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与近亲属通信、会见”。第31条规定“看守所接受办案机关的委托,对人犯发收的信件可以进行检查。如果发现有碍侦查、起诉、审判的,可以扣留,并移送办案机关处理”。公安部(1991)第87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对犯罪嫌疑人通信权作了细化规制。该《办法》第34条规定“人犯与其居住在境内的近亲属通信,须经办案机关同意”;第38条规定“看守所对人犯发收的信件,未受办案机关委托检查的,一律交办案机关处理”。第39条规定“受人犯委托的辩护人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人,在人犯接到起诉书副本后,可以与人犯会见、通信”。但其中“看守所受托检查”“发现有碍侦查、起诉、审判”,需作“扣留处理”的信件语焉不详,范围模糊。有了“有碍侦查”“一律检查”“扣留处理”的规定,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通信权其实很难实际行使。
你所说的一体机是以平板电脑为介质,上面装有各种银行办理信用卡的APP通道。这个产品本身不具有违法性,正常的向购买者说明产品的用途,不夸大的情况下,不会涉嫌犯罪。但是如果在销售过程中采用欺骗的方式,以能够贷款或者给虚假额度让消费者误以为购买一体机就能够贷款,或者将卖一体机变成了贷款名义要钱的情况就有可能涉嫌诈骗犯罪。你给出的信息比较少,无法确定你的销售方式,所以不能确定买一体机是狗构成犯罪。本律师也正在办理相关售卖一体机涉嫌诈骗犯罪的案件,对这个情况比较了解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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