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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制止,责令改正:(一)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的;(二)将骨灰装棺土葬的;(三)在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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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死者配偶写委托书; 2、去火化大厅开据三张收据; 3、带上户口本,死者身份证,医保两证一卡到死者所在地区的劳动就业局的档案室调个人档案; 4、到死者所在的社区在火化收据上盖章; 5、拿着死者的火化证、盖有印单的收据、个人档案、身份证到社会保险公司专门的办理丧葬的办公室结算一次性的丧葬补助。
1、办理条件 凡按月享受并领取养老金待遇已死亡的离退休人员和未退休的参加养老保险人员,且符合规定条件的。 2、享受养老金待遇人员死亡后,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领取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需要提供的材料 (1)由殡仪馆出具的“居民死亡殡葬证(即火化证明)”原件或殡葬服务费发票原件。 (2)领取丧葬费《申请书》一份(由经办人到社保局填写)。 (3)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原件。 (4)由医疗机构或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医学死亡证明”原件或复印件(加盖红章)。 (5)属于非正常死亡的,须提供由公安机关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原件。 (6)能证明继承关系的户口本首页和继承人本人页复印件,或结婚证复印件。继承人委托他人办理时,必须出具委托公证书。 (7)领取丧抚待遇的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东方红工行银行账号(指银联卡或存折)和领取人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一张A4纸上)同时标注联系电话。 (8)除以上材料外,离休人员死亡的,还须提供以下相关材料:“离休人员审批表”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此件由组织或人事部门提供);离休人员“离休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9)对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继承意见有分歧的,经办人须出具相关的法律文书(如家庭对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的分配协议书、公证书、调解书、裁定书、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10)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3、受理时限、办理程序、部门和联系电话:法定工作日。领取丧抚待遇的,由经办人持上述材料到社保局办理领取手续,由社保局养老待遇给付业务员受理此项业务。
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法定继承人应当在3个月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丧葬补助费,办理时需填报《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补助费申领表》(表格可在社区领取或湘潭劳动保障网上下载)交社区盖章,社保员签字后,并携带离退休人员火化证原件、复印件及代领人身份证复印件前往社保局养老保险服务大厅办理丧葬费申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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