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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专利行政的处罚标准是什么?

2022-07-14
按照现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属于假冒专利行政行为。但是涉案专利权人主观故意不明显,建议在处罚方式上“责令改正”即可。对于此类案件,我司认为:对于专利标识标注行为人和相应专利的权利人为同一人的情况,如果实际产品与标识标注的专利产品有较大区别(例如,明显不属于同一发明构思),则应依法认定为假冒专利行为并依法严肃处理;如果实际产品与标识标注的专利产品区别较小(例如,实际产品是对相关专利产品的少许改动或改进),则也应依法认定为假冒专利行为,但综合考虑该行为的情节、性质、结果、影响等因素,可在一定程度上从轻处罚(例如,首次出现该行为时责令改正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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