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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可以到任意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同时,如果双方是乡镇户口的,可以到任意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的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根据《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条规定,婚姻登记管辖按照行政区域划分。(一)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二)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乡(镇)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另外,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1、一般情况下,是不能办理同址分户的:如果当事人属于离异的,可以办理同址分户,具体可以综合本人的实际情况,咨询户口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工作人员,以对方的答复为准。 2、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3、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内地居民结婚时,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异地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明和证明材料:(一)本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二)本人无配偶、与对方无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异地办理结婚证的程序规定:1。要求异地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结婚。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异地结婚登记或异地复婚登记的,按照结婚登记程序办理。2、异地办理结婚证的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各填写一份《结婚登记申请声明书》。3、异地办理结婚证的双方必须亲自在《结婚登记申请声明书》中的声明人一栏签字或指印。4、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审查双方提交的证件和声明。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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