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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可以根据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的承包两种不同的方式,分为两类: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必须是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或“农户...
(1)它是在他人所有之农村土地上设定的物权。这里“他人所有之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 (2)它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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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个人、单位通过依法订立承包合同所取得的对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的土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经营并获得收益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也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 2、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根据发包人和承包人依法订立承包合同而产生。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由承包合同确定。 3、承包经营的客体是土地,包括种植业用地、林业用地、畜牧业用地和渔业用地。 4、承包经营的内容以使用和收益为主,是以土地为基础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并获取收益的权利。
集体土地是指乡、村、村民小组等类同性质的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共同具有所有权的土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征有:是有期限的权利;是在他人所有之农村土地上设定的物权;是以农村土地为标的物的他物权;是享有和行使以对农村土地之占有为前提并以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用益物权;是依承包合同生效或依法登记而发生的权利。
1、家庭承包中的土地承包权其主体只能是发包方的成员(即农民个人)。 2、家庭承包中的土地承包权其主体法律地位平等。 3、家庭承包中的土地承包权不得被剥夺和非法限制。 4、家庭承包中的土地承包权其存在具有人身依附性,且不能流转、抛弃或放弃。 5、家庭承包中的土地承包权是一种期待权。 农村土地承包法 《农村土地承包法》系统地规定了家庭承包和其他形式的承包,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明确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化方向。 从《农村土地承包法》来看,土地承包权是法律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拥有的一种民事权利能力。土地承包权其性质为民事权利能力。《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条第1款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而其他方式承包中的土地承包权主体是一切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者,包括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导致农民土地承包权的原因 1、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引发的纠纷 2、土地流转不规范导致的纠纷 3、侵犯承包经营权的纠纷 4、因土地被征用引发的纠纷 5、因违反农业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 6、有的乡镇政府行为不规范 如何更好地保障农民土地承包权 从现实来看,在广大农村范围内,农民土地承包权纠纷的案例比比皆是,且情况各有不同。要想从根本上保障农民土地承包权,必须要严守《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法律规定,坚持法律原则不动摇同时从实际出发,针对不同情况因地制宜,才能够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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