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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改房1.土地登记申请表。1份(申请人在窗口领取填写并加盖私章)2.公有住房出售价格审批。(复印件1份)3.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1份,其中分层分户平面图2份)4.申请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5.换购房登记的需提交原土地使用权证原件。6.属共有产的需提交房屋共有人产权证。(复印件1份)
立法同时也规定了在法不溯及既往的一般原则下允许存在“有利溯及”的例外,但这一例外以另有特别规定存在为条件。农村土地承包法未做这种特别规定,也没有将法律效力扩展适用于其实施之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的含义。至于该法第六十二条关于实施前已按国家有关规定完成的土地承包继续有效的规定和第六十三条关于实施前已预留机动地的限制性规定,则属于与农村土地承包法与其实施前有关国家规定的效力衔接问题,无论其内涵还是表述都不同于“有利溯及”。所以这两条规定与采取“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并不矛盾。
继承开始后,由于种种原因,有的继承人可能不知道继承开始的事实。因此,继承开始后,应将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通知继承人或遗嘱执行人,以便其及时处理有关继承问题。这是继承开始的一个必要环节,也是继承人行使继承权的一个前提条件。《继承法》第2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则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负责通知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单位,如有隐瞒继承开始的事实,造成其他继承人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关于继承开始通知的具体时间和方式,我国继承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负有通知义务的继承人或单位,应当及的发出通知;通知的方式可采取口头、书面方式,也可以采取公告方式。这就是继承权开始的时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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